ballbet贝博·艾弗森官网

ballbet贝博·(中国)艾弗森官网大反转!百万女网红自杀去世系自导自演!警方通报
栏目:ballbet贝博 发布时间:2025-07-30 20:20:04

  ballbet贝博日前,近日,百万粉丝网红“是小念噢”疑似遭到勒索后自杀去世的信息引发关注。警方通报:自杀离世系故意编造,在评论区自导自演跟评。

  2025年5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某自媒体账号发布信息称该账号博主“于2025年5月10日晚23时在成都自杀去世,账号已交由亲友管理”,该账号在评论区发布“对方想要勒索130w人民币……人已经被逼死了”等信息,引发社会关注。

  该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查工作。5月11日,民警通过电话及视频连线岁,安徽芜湖人)并未自杀。为回应舆论关切,确保公民人身安全,5月12日,民警前往外省与其本人见面,就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现查明,孙某因一时冲动,故意编造“自杀离世”虚假信息发布至网络,并冒充亲友在评论区自导自演跟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孙某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

  针对孙某在评论区反映的“被敲诈勒索”等情况,其自称曾被网民造谣辱骂并索要财物,其本人未转款并将对方拉黑删除,也未报过警。有关情况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警方提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任何编造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

  5月12日,百万粉丝网红“@是小念噢”疑似遭到勒索后自杀去世的信息引发网友关注。

  5月11日凌晨4点23分,抖音账号“@是小念噢”发布视频称,该账号博主线点,在成都自杀去世,其账号已交由亲友管理。对于自杀细节,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随后,疑似孙某的亲友在视频评论区称:“她的遗书,她的手机里(令人)发指的聊天记录,她是被逼死的,遗书以及聊天记录里,对方想勒索130万元人民币,我们很是心痛,说不要钱的时候,人都已经被逼死了。”

  不过,记者注意到,12日,该条视频已无法查看。这个拥有149.8万粉丝的账号中写道:“账号永久封存,不造谣,不传谣,不做非法盈利,安息。”

  此事一出,网友纷纷表示“难以相信”,称其是因被造黄谣而离世,引发广泛关注。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文字的魅力在于深度,而视频的魅力在于直观。想要两者兼得吗?那就请关注我们的视频号,让精彩内容随时伴随你左右!